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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主張債權的同時,可以主張抵押權嗎?(主債權和抵押權要一起主張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9-12 12:30:24

債權轉讓有效嗎?可以主張抵押權嗎

關于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移轉 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 1 ,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一、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并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1、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并移轉 依據《合同法》第 81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 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繼續有效。 2、債權部分轉讓時抵押權一并移轉 《擔保法解釋》第72 條第1 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分割 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時抵押權一并移轉 《合同法》第 8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89 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即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時,適用債權單獨轉讓的相關規定。 1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擔保法》第61條規定: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注:以上分析(規定)同樣適用于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 二、例外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不移轉 1、法律另有規定 例如,《擔保法解釋》第6 條規定:(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在對外擔保的場合,因法律另有規定,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保證擔保權、質權)不移轉。 2、當事人另有約定 依據《物權法》第192 條 2 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擔保法》第22 條、《擔保法解釋》第28 條對保證擔保的此種情形作了規定。 《擔保法》第22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解釋》第 28 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作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證擔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 3、擔保權專屬于債權人 依據《合同法》第81 條 3 規定,擔保權專屬于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學理上解釋專屬于債權人的擔保權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擔保,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規定。 三、抵押權一并移轉的實現條件 依據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移轉,但并非自動移轉,需履行通知債務人、重新登記程序始得實現。 2 《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1、通知抵押人 法律規定了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 4 ,但未明確規定是否應將抵押權一并轉移事項通知抵押人 5 。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應根據抵押人與債務人同一與否而定。 若債務人同時為抵押人,則在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宜時,不需特別通知其抵押權移轉事宜。但保險起見,在實踐中將此事項特別通知債務人為妥。 若抵押權人系債務人外第三人,則應將抵押權轉移事宜特別通知抵押人,因為在此種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債權發生轉讓的事實,在未來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可依此進行抗辯。 注:以上分析同樣適用于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 2、變更登記 依據《擔保法》第41 條 6 規定,抵押權設立時應進行登記。抵押權的移轉實質上系抵押權人的變更,對此是否需進行變更登記,依據《合同法》第87 條 7 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而相關法律、法規依抵押物的不同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據此,房地產抵押權人的變更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并需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0 號令)第6 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中國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此條規定實為授權性規定,是否辦理變更登記系當事人權利而非義務。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 號)僅對債權種類、數額、擔保范圍的變更有變更登記要求 8 ,據此,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權人的變更 4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5 《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應告知抵押人。 6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 《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8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林計發[2004]89號)第18條規定:如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林權證》、原森林資源資產《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 2 號)第4 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據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變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體現的,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可見,目前關于此的法律規定存在不統一、混亂現象,從保障抵押權實現的角度,抵押權移轉后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債權受讓人較為有利,尤其在同一財產向數個債權人抵押的場合 9 。 注:因保證擔保與質押擔保無需登記,以上分析(規定)僅適用于抵押。質押擔保的場合,則存在動產或權利憑證的轉移交付問題。 9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抵押權消滅嗎

抵押權會因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因為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債權人不僅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積極主張債權,而且要在主張債權的同時積極主張抵押權。防止抵押權因訴訟時效經過而歸于消滅。
對于抵押權消滅的從屬性的規定看,抵押權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債權的訴訟時效只是意味著其勝訴權的消滅,而債權并不消滅,那么抵押權作為債權的從權利也無從消滅。
對于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債務人可以進行時效抗辯,抗辯理由中必須包含訴訟時效屆滿的證據,但是如果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止或者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任何的情形的,在法定事由消滅之后,訴訟時效都是應當重新進行起算或者是繼續進行計算的。
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即失去了勝訴權,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我國民法典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延長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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