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經濟糾紛的4種方式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1、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而且氣氛和緩,活性大,有利于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2、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3、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4、司法機關審理
即向法院訴訟。這種方式所耗費的時間長,花費多,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于雙方貿易的發展。
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
經濟糾紛的起訴解決流程是:
1、當事人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提交證據材料;
3、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后,按時繳納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具體如下: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經濟糾紛不可通過哪種途徑解決
經濟糾紛不可通過哪種途徑解決一、經濟糾紛不可通過哪種途徑解決
1、經濟糾紛不可通過的途徑解決的內容如下:
(1)雙方協商解決經濟糾紛可以節約成本,氣氛溫和活躍,有利于雙方貿易關系;
(2)調解解決經濟糾紛需要雙方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3)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仲裁;
(4)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方式耗時長,成本高,關鍵貿易雙方關系進入僵局,不利于雙方貿易的發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經濟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么
經濟糾紛的起訴流程如下:
1、提交起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和辯論;
5、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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