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 合同的解除 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 合同當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 的情況。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沒有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力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關聯法條釋義沿革信息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