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債權轉讓合同如果是依法訂立的,是有效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并且通知了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協議生效條件: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5、債森銀虛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債權轉讓協議法律效果: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此燃,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搏笑的開始之時。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 債權轉讓 的效力是怎樣的?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主要體現在: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系的 債權人 ,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 抵押權 、 留置權 、 定金 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 違約金 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并轉移。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或其有償方式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所讓與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特約,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無償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于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 債務人 的 債務 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復讓與。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 不當得利 ,后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 連帶之債 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綜上所述,債權的轉讓涉及到債權人與受權人,包括內部和外部兩種效力。對于內部效力是體現在以上兩者聯系,外部效力存在以上三種聯系,他們彼此之間的聯系是不同的,對于彼此之間應該承擔的責任、債務也是不同的,但都是要承擔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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