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就是指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不是行政許可,二者是不同的。從邏輯學上分析,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之間是種屬關系。行政審批是一個更為廣泛的概念,包含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區別在于:
1、適用范圍不同;
2、設定的條件不同;
3、指向的對象不同。
行政許可并不代表已經審批,但是行政審批一定需要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準。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采取“批準”、“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許可期限一般多少長時間
(1)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辨析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答案】:行政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①指標額度限制;②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③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2) 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
(3) 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業已存在的行政審批,如果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則應轉化為行政許可,其設定和實施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規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質決定,行政許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將長期同時存在。[提示] 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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