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中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進行貨物運輸時,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時往往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運輸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人損失的,由承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承運人不是交通事故責任人的,可以向責任人追償。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運輸合同中發生交通事故誰負責 1、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運輸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人損失的,由承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承運人不是交通事故責任人的,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貨物運輸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 托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1、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2、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3、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4、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現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的權利。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托運人少交或未交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運輸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人損失的,由承運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承運人不是交通事故責任人的,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可以依據運輸合同向運輸公司要求賠償。首先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只能起訴。,根據《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貨運事故賠償數額按以下規定辦理:,(一)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二)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三)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的,且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賠償;,(四)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費。貨物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應按承運貨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六)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失,以實物賠償的,運費和雜費照收;按價賠償的,退還已收的運費和雜費;被損貨物尚能使用的,運費照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運輸途中貨物損壞了,可以要求承運人賠償。但這個“要求賠償”是有前提的,需要根據貨物損壞的原因來判斷承運人是否應該賠償。如果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導致運輸途中貨物損壞,那是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貨物損壞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磨損由承運人承擔相應責任。商家與承運方之間的合約約定了商品的質量,貨物損壞的,承運方應該賠償。但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與承運人的事由致使貨物損壞的,承運人不成的賠償責任。,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運輸中的損害應負什么責任?
一、運輸中的損害應負什么責任? 運輸途中貨物的損失應該由商業公司承擔。我國《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條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痹摲ǖ诹倭闳龡l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判斷保價條款是否有效應主要考慮的因素: 1、締約雙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目的在于對一些行業、部門因具有一定壟斷、優勢地位,迫使對方簽定不平等條款的情況加以規制。因為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處于壟斷或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則相對人的契約自由尤其是選擇締約對象以及決定格式條款內容方面的自由喪失殆盡,因此應從嚴認定此種情況下格式條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涉力量大致相當,對有效性的判斷可以從寬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處于弱勢地位,也無一方具有壟斷或優勢地位,屬于平等的地位關系。 2、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在 貨物運輸合同 中,由于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于所運輸的貨物承擔較大的風險,收取的運費與貨物價值通常相差甚遠,承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 運輸合同 中通常都訂有保價條款,目的在于督促托運人及時準確地申報貨物價值,以實現雙方在風險分擔上的公平。這種做法已經成為貨物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絕大多數國家貨物運輸法律及國際運輸多邊條約都對此有規定。比如我國已經參加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我國法律也不例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針對貨運合同專門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對賠償限額進行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條文進一步明確了賠償限額。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關于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額的約定并非顯失公平的條款。 3、格式條款之訂立是否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有關格式條款無效之情形。首先,本案運輸協議第四百六十四條未有通過欺詐、脅迫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故而其未違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其次,該條款并未規定若被告造成原告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原告財產損失,被告可以免責,故而其亦未違反《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再次,運輸協議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價關系,即托運人給付保價費用并聲明貨物價值,如在運輸過程中產生貨損的情況,承運人按照聲明價格進行賠償。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承運人承擔少于托運人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 賠償金 額,然其一方面并未完全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發生貨損的情況下,承運人仍需按照聲明價格賠償;另一方面,該條款也免除了托運人對于貨物價值的證明責任:如若發生貨損,托運人能迅速按照聲明價格計算損失并要求承運人賠償,故對雙方而言,該格式條款系雙贏之規定。 在近幾年中,企業和公民也會通過運輸公司去寄送一些貨物,那么在運輸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意外情況導致了運輸貨物出現了損壞,運輸方也是需要按照規定去承擔賠償的責任和費用,當雙方對賠償的責任和費用產生糾紛后,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是可以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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