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履行主體的規則
履行合同可以由債務人進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代為進行,依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除外。在特定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但該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僅僅是協助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第三人。
(二)有關履行標的的規則
合同的標的指的是債務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實施的特定行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標的的數量和質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有關履行地點的規則
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有明確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在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義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補充協議來確定履行地點。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據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履行地點。通過上述方式仍然無法確定履行地點的,如果履行標的是給付貨幣,在接受履行的當事人所在地履行;如果是交付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標的,在債務人所在地履行。
(四)有關履行方式的規則
履行方式有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內容。債務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確定履行方式。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據有關的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無法確定履行方式的,通過便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義務。
(五)有關價款或者報酬支付的規則
如果合同中對價款和報酬約定不明確,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的,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六)有關履行期限的規則
合同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期限屆滿未履行合同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在上述情況下仍然無法確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提前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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