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是指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與破產債權的共同之處是,破產申請得以進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項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保證,且它們不同于一般債務,不能按照普通債務進行清償,在破產過程中是以企業的財產隨時撥付的,而不像其他債務要在最后財產分配方案確定之后才得到清償。
區別: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時以及辦理過程中,為了破產程序的進行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破產申請受理費,召開債權人會議所需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而支出的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所需費用為保證債務人財產管理與破產實務的正常進行聘用工作人員所開支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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