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意義。
【答案】: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意義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債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各債權人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各債務人只能就自己分擔的義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某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分享的權利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還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并不消滅;某一債務人履行義務超過自己分擔的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并不消滅。第二,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于同一原因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
連帶之債的效力分為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兩個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連帶關系的一方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聯系,內部效力是指有連帶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從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上說,在連帶之債中,各債權人均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債務人也得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債務。任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就同時消滅。連帶債務中,某些事項對一債務人所生的效力,對于其他債務人也應發生效力。從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上說,連帶之債的各個債權人都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享有的權利份額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債權人之間的比例返還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區分的意義
法律解析: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于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里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系成立后,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伙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七條 【連帶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規定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規定1、按份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2、連帶之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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