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權能進行申報
法律分析: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企業破產法申報債權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破產后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申報債權,以便確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債權數額。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如果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然,我國法律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企業破產,如何申報債權?
看個人需要。民法典對是否可憑裁決書直接申報債權沒有作出規定,而法院判決書確定債權的對企業擁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憑法院判決書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1.債權申報書。(1)寫明債權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申請抵銷、是否為連帶債權等。債權人為擔保人的,寫明擔保成立的時間、擔保的方式、被擔保的主債權情況、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范圍、擔保期間、財產擔保的擔保物情況、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債權人為連帶債務人的,寫明連帶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2)對破產企業擁有多筆債權的,逐筆申報。
2.債權證據材料。(1)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復印或出具書面說明;(2)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3)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 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對是否可憑裁決書直接申報債權沒有作出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破產債權要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判決書是債權證據的,可以憑法院判決書直接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申報要求范圍是什么???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然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
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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