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邀約可以撤回的條件
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二、邀約生效的有效條件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 合同 ,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 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 要約邀請 ;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民法典》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三、要約的效力有哪些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一)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二)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于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說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后并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要約的撤回是需要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否則不能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
邀請分類
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
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詢價”就是如此,甲方給乙方去信,此詢價盡管被學者們習慣地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條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條款,因而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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