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合同約定不明確怎么辦一、合同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1、合同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假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合同約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訴
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可以起訴;但是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沒有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的必須在約定地嗎
法律主觀:
合同中約定仲裁有效的條件分別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實;仲裁事項符合法律規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仲裁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約定
法律分析: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是否視為沒有約定,分情況,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應該是哪里?
我公司(惠州)要與上海一家分公司(廈門)合作,目前合同寫的仲裁地為惠州仲裁機構。但對方非要在仲裁地上加上上海,哪位知道,這樣兩個仲裁地可不可以啊?還是只需要填寫惠州仲裁機構。合同中約定仲裁地需要看合同雙方具體如何約定,如果約定不清楚,可以通過法院解決,同時仲裁約定無效。
屬于法律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應該根據訴爭的案由以及對應的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屬于一般的合同糾紛,則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管轄的法院,如果規定了歸乙方的法院管轄,則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否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仲裁地和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仲裁地是指以仲裁方式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時的仲裁進行地;仲裁機構所在地是指仲裁機構所處于的位置;
2、狀態不同,仲裁地是可變的動態的;仲裁機構所在地是不變的靜態的;
3、范圍不同,在法律允許異地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地的范圍大于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所在地和仲裁地即不是同一地了。
仲裁機構是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以及專業性仲裁機構等三種類型。
《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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