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在生活中,我們知道一般在辦理業務的時候會發現會員比普通需要辦理業務人員,是有優先辦理資格的。一、破產程序的優先受償如何實現1、應將有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放在第一位;2、參加破產的費用應放在第二位;3、破產費用應在第三順序位;4、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應放在第四順序位。二、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權的情形1、對債務人享有已經生效債權并且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在擔保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債權。因為,此類債務的產生是在有擔保的前提下產生的,且已經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優先受償的權利。實務中的做法是優先于其他債權人來受償。此之稱為有擔保權的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可優先撥付受償。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是一種非正常的支出,若債務人能償還的話,債權人的這筆費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優先受償。此之稱為參加破產費用之優先受償權。實務中,債權人參加破產的費用常常和破產費用相聯系。3、破產程序開始之后,為破產程序的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中產生的費用,以及為破產財產進行訴訟和辦理其他事務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優先受償,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4、在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因為,在企業破產整頓期間,新發生的債務中債權人承擔了一定的風險,破產企業在整頓期間新欠債權人的債務應當予以優先受償。此之稱為整頓期新欠費用優先受償權。但是,整頓期間,新欠稅款,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仍應當按一般清償程序處理。三、破產程序的優先受償權特點1、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2、優先受償權限于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3、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于破產范圍內的特定財產,對于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4、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H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限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債權人無論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沒有抵押權,只要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產程序得到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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