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
1、首先,要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報告。“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提交申請執行書。有人認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是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必經程序。
2、其次,是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就明確告訴我們,是指被執行人無方便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視為暫時無法履行。所謂到期債權是指第三人所欠被執行人的債權已到償付期限,應當立即收回。
3、再次,無異議。是指第三人對申請執行的到期債權沒有異議,即第三人對所欠債務認可,沒有爭議,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如法院裁決、仲裁決定、公證文書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的流程是:執行程序首先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立案受理后,由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申報自己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扣押,并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一、能否向法院申請直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2、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這條規定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申請人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條件: 根據這一規定,申請人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不能清償債務”是指被執行人由于某種原因,在接到法院執行通知后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實現債權,第三人負有依照法院規定或有關約定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由于《 民法典 》規定 債權人 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這類債權也應按到期債權對待,但應當給予第三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若第三人對債務關系持有不真實或者被執行人有違約責任等實質性方面的異議,則應當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對到期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僅提出與申請人之間無債務關系或者僅對執行程序等非實質性方面持有意見,則不影響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雖已到期,但尚未結算的,可在結算后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予以執行。 (4)被執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張該到期債權。如果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已就此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或 仲裁 ,則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5)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綜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申請,并提供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主要線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認可后,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第三方將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轉移給申請執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債務,則由法院就該項債權直接對第三方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