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損害賠償的范圍
合同賠償損失的范圍具體如下: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合同賠償損失的條件具體如下:
1、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于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
2、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系。違約人僅對由于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和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1、支付賠償金;2、返還財產;3、恢復原狀;4、其他賠償方式。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
在生活中,由于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給人們造成了人身損失的情形,大家是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的。如看新聞報道的冤假錯案等等,國家需要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哪些?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哪些一、支付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支付賠償金是我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二、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物歸還給合法占有人以回復到權利人合法占有狀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是一種比較簡便易行的賠償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將原財產完好無缺地歸還原占有人,所以這種賠償方式較容易被接受。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金錢及返還財物兩種具體狀態。返還金錢包括返還對受害人科處的罰款;返還對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證金、擔保金及其他款項;返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征收和攤派的費用等。返還財物包括返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沒收的財物及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的財物等。三、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指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由國家加以恢復,使其回歸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形式主要適用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但能夠予以修復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遭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應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其他賠償方式 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三種賠償方式在適用時應注意的是: 1、這三種方式均需在賠償義務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時方可使用,如違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 2、這三種方式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賠償方式一并適用; 3、這三種方式的適用應在一定的影響范圍內進行,既不能隨意縮小,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其標準應是損害影響范圍和補救范圍基本一致。 在實踐中,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主要有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這些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有效的遏制國家機關一些違法、失職的行為,另一方面彌補了受害人一定的損失,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此外,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國家賠償法賠償費用的計算標準。
可期待利益賠償的依據
法律分析: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所謂信賴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對另一方完滿履行合同的信賴而為的利益的支出。期待利益受民法典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財產上期待利益的損失包含哪些?
對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也不例外。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上期待利益的損失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利潤損失。利潤是經營者通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財產收益,它一般以貨幣計算和衡量。在我國,利潤產生于生產和流通領域。企業或其他各種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賺取利潤的條件,無論違約還是侵害行為,都會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圍內造成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中斷或從事該活動的基礎(即財產)和條件的喪失,從而導致利潤損失。利潤損失是期待利益損失中最典型、最常見、數量也最多的一種形式。利潤的性質決定了遭受利潤損失的受害者只能是從事一定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經營者等。 對利潤損失,筆者認為不宜一般地強調全部賠償。因為利潤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成果,它的產生需要一個各種生產要素結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一定的物質資料(即一定的財產),而且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盡管在客觀上無論損害行為發生在生產經營的哪個階段都會造成或導致利潤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但是,由于違法行為所損害的往往只是生產利潤所需要的各種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而不是全部,并且在違法行為造成生產經營中斷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況下,經營者也相應地減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潤損失全部賠償,顯然不盡合理。舉例來說,在一個購銷生產設備合同中,由于供方原因,逾期向需方交貨,致使需方延期生產半個月,在這期間需方損失利潤2萬元。我們知道,在正常情況下,需方這2萬元利潤的取得除了必須具供方所供的生產設備外,還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現在需方由于供方違約而未能正常生產,同時也就沒有投入應有的人力和物力。在這里如果供方對需方的2萬元利潤損失全部予以賠償顯然有失公平,而如果考慮到需方在遲延的半個月中人力和物力沒有作出必要的付出,由供方按利潤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賠償,較為合理,而當事人也易于接受。基于這種分析,筆者認為,對利潤損失在總體上一般不宜強調全部賠償,而應當根據違約行為對利潤損失的影響程度,區別對待:(1)當違法行為發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終了時,所造成的利潤損失應當全部賠償;(2)當違法行為發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造成的利潤損失應當按一定比例賠償;(3)當違法行為造成某種生產經營活動中斷、延誤的,應按中斷延誤期間利潤損失的一定比例適當賠償。 (二)孳息損失。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從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復始,甚至不斷遞增的特點,如母畜產仔、母雞生蛋等,因此,對這種損失的范圍應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來說,自然孳息損失應限定為與財產本體直接相聯或者處于同一生產周期的損失,也即只計算在違法損害行為發生時財產本體(原物)所帶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時所懷的仔畜,果樹被損壞時所結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獲得的以后循環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損害行為發生時尚沒有具有足夠的取得條件,而且其范圍也無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賠償。法定孳息是隨著時間進程以原物為基礎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數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這種損失范圍(損失量)較容易確定和計算,而且一般來說爭議也較少。 (三)其他收益損失。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期待利益損失。它的特點是侵權人并沒有給權利人的財產造成直接損害,而是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制造、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使得權利人依據該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獲得的收益沒有獲得。 (四)為消除潛在的損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在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以環境污染為例,造成農田污染,不僅使現有農作物減產、死亡,還會造成農田肥力減退、喪失。要把污染農田恢復到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一定時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復地力過程中,受害人不僅應當取得的收益減少,而且還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種受害人為消除潛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須耗費的人力和物力,也應視為期待利益損失,令加害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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