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構成條件包括取得和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并且取得的利益與他人損失有因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
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
產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后,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3、訴訟
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兩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中,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應當對所獲得的不合法的利益富有返還義務,受害人有權向受益人提起侵權賠償。不當得利產生的情形有很多,都不是按照行為人主觀的意愿決定的,那么不當得利怎么處理?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以不當得利產生的事實上的原因可以將不當得利劃分為兩大類: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屬于不當得利,利益已經不存在的,無需返還。如果得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屬于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利益并賠償損失。如果得利人將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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