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是很容易誤事的,就比如說,醉駕寫下欠條,導致一系列的麻煩事情。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到有用的信息。
一、醉酒狀態下所寫的欠條是否有效力
案例:1998年1月1日,張某與李某喝酒時為其出具借條,載明“我于1996年6月從李某處借款伍拾萬元,至今未還,特補寫此借條,我爭取在1998年年內全部還清。”后張某未在規定期間還錢,李某訴至法院。李某依據借條主張借款事實的存在,張某則辯解:“借條是其在醉酒的情況下寫的,當時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借條應無效”法院判決借條有效,結合其他證據佐證,張某應向李某償還借款50萬元。
裁判理由:借款人對借條的真實性和內容沒有異議,只是辯解稱是其在醉酒狀態下所寫,該理由沒有法律上的意義。醉酒不能成為行為人免除民事責任或否定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條載明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
二、欠條和借條的不同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企業承包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訴訟時效不同。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一樣的,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的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3)舉證責任不同。
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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