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 行使不安抗辯權 :
(一)經營狀況惡化,即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經營狀況發生惡劣的變化從而導致財產大量減少,從而引起履行債務的能力喪失或可能喪失;
(二)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即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商業行為上已經給人留下了失去誠實信用的感覺;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辯權要求書面通知嗎
不需要書面通知,我國的《民法典》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而 不安抗辯權 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保護當事人債權實現的有效手段,在互負債務的法律關系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履行下列兩項附隨義務:
(一)通知義務,即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或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
(二)舉證義務,即主張不安抗辯權的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否則,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有以下構成要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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