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一)醫療費。(二)誤工費。(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陪護費。(五)殘疾生活補助費。(六)殘疾用具費。(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法律分析:一般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具體為:第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第二,誤工費;第三,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第四,交通費;第五,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第六,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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