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混同使債的關系消滅。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同歸消滅。 當債權為他人的權利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消滅。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終止。
法律分析:抵銷,是指兩人互負同種類的債務時,各以其債權沖抵所負債之清償,而使雙方的債務在等額內相互歸于消滅的行為。混同:指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從而使債的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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