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照這些規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就是不予保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法律分析: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行為中,對于借款利息的約定如果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但是沒有超過的部分依舊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債務人不能因為借條利息過高而拒絕還款。在借條約定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時,通常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銀行同類貸款4倍的利率來還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