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可以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終止情形有哪些
1、申請行政復議后,中止的復議的情形包括: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內容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3、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復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復議,即對于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復議后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審查后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行政復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6、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后,中止復議的情形包括: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等。
申請行政復議期間死亡復議中止嗎
申請復議的自然人死亡, 行政復議中止 ,如果近親屬在六十天參加行政復議,復議恢復。如果申請人沒有近親屬、近親屬放棄權利或者未在六十天內確定參加行政復議,則復議終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 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 行政復議案件 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 中止行政復議 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四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復議終止 : (一)申請人要求 撤回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 的 行政強制措施 不服 申請行政復議 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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