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能履行債務”指主合同糾紛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或者仲裁機構仲裁,并且法院對于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后,仍然不能清償債務。,先訴抗辯權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本法條規定的是,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保證人與債權人有明確約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一般保證的定義,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的保證。”這里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是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滿足的條件,如果該條件未滿足,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二)先訴抗辯權,相對于連帶責任保證而言,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按照《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三)排除先訴抗辯權的法定事由,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2款規定了一般保證責任的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可以的。在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是可以到辦理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或不得行使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由于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于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據擔保法規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法律客觀:保證責任的范圍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在多大限度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保證責任的范圍。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一)主債權。主債權即主合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是保證范圍最主要的內容,從根本上講,保證的設定就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實現,保證范圍的其他內容也是由主債權派生出來的,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二)利息。利息主要是當主債權的標的為金錢時發生的,可以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債權,所以屬于保證責任的范圍。(三)違約金。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金錢給付。(四)損害賠償金。主要是指債務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向債權人所應支付的賠償金。(五)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后,債權人為了使其債權實現而付出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拍賣費用、通知保證人的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對具體的保證范圍進行約定,有效的約定排除法定的保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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