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超出本金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怎么支付主要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損失而定,那么違約金高于實際數額怎么辦?下面由順義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違約金高于實際數額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至于在何種情形下稱之為“過分高于”,民法典并沒有提供一個較為明確的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曾規定,為防止當事人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平。 人民法院未經當事人請求不得主動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數額。違約方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在提供違約金過高的初步證據后 ,舉證責任轉移至守約方,或者根據社會生活常理從守約方所舉證據中足夠懷疑違約金過高的,守約方應對其實際損失進一步舉證證明。二、違約金的利息如何計算 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說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 這里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并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合同違約金”問題進行的解答,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如果高于實際造成損失的,以實際損失為準。
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及調整
判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需要處理一下合同自由與合同爭議的關系,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30%的話,一般會認為屬于過高的損失,可以去請求人民法院進行適當的減少和調整。
違約金過高調整方式: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一、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事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該條規定在民事責任中。
根據以上規定,違約金首先體現補償性,當違約方發生違約行為時對守約方給予補償;但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是違約行為的發生,而不是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發生;違約金正是因為不以損害發生和數量的多少為依據,使得違約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約方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為違約金具有明晰確定、簡單易行的特點,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其次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在違約行為發生,而守約方未發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表現出顯著的懲罰性,通常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都是高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害的。正是因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當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于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再次違約金具有擔保性質,它擔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的重要提特點在于其數額的預定性,違約金數額的預定性促使當事人為避免支付違約金而適當履行合同,當事人在確定違約金數額時很難準確的估計違約造成的損害后果,因而也無從判斷違約金數額的是否過高或過低,也不能判斷違約金是補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之一在于制裁違約行為,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從此意義上講違約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看,違約金屬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應當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從第二款看,違約金條款可以調整,體現了司法干預原則。懲罰性違約金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違約金。因此如果要產生懲罰性違約金,其首要前提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也即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已經成立且生效。其次便是存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進而產生違約責任而應當承擔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法律后果,而懲罰性違約金即是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懲罰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標準
在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首先要對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對于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較之違約方就損失事實和相關證據都具有更強的證明能力,因此,不應過分強調違約方的舉證責任。違約方如果能就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這一問題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就應當認定完成了證明義務。此時,應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守約方,令其證明損失的數額及違約金的合理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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