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因為現實的原因,需要對合同中部分內容進行變更。一份合同需要包括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等方面。在現實生活中也會經常碰到合同主體更換的情況。那么合同主體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接下來由為您解答。一、合同主體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 合同主體變更后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主體變更后實際上是變成了另外一個合同,屬于新合同。
二、合同變更要件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蘊含著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系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由于原合同效力狀態的復雜性,其對合同變更的影響需分別加以討論,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情形: 無效合同由于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的特點,毫無疑問,無效合同不發生變更問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請求撤銷,一經撤銷,則原合同溯及既往的消滅,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后,則變更當然無效;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前, 由于撤銷前的合同有效,可作為合同變更的基礎。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追認,追認后合同有效,追認前效力待定。但在原合同被追認前,仍然可作為變更的基礎,只是變更的效力與原合同一樣,必須得到當事人的追認方能產生。如追認后,當事人對合同作出變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認,因為合同當事人這一決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質因素并未發生變化,在主體未變而僅僅是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效力待定這一特點亦會與變更如影相隨。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修改是指對原合同條款的改變,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條款。在補充的情形下,盡管原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所以原合同依然發生了變更。對于變更的要求,前已論及必須是不改變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變更,否則就屬于合同更改而非合同變更。一般而言,合同標的物種類的更換、履行條件的變化、價款的增減、期限的提前或延長等變化都屬于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于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對于明確性要求,我國合同法有直接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對于有效性要求,除了應當滿足一般的合同有效性要件外,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變更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影響 合同變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原合同并未消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即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變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變更后的部分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以及變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 2.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向將來 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變更前的時間。如變更前一方已經做出履行,另一方無法要求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合同變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變更而遭受損失,受損方可否要求賠償損失。 這就是為您帶來的合同主體變更是否屬于合同變更的相關內容。合同主體的變更是被法律所允許的,這不會影響到了合同的效力。其實還有許多方面的合同變更都不會影響到了合同本該的效力。
法人主體變更,合同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法人變更,不會影響 合同的效力 ,如果具備以下生效要件,合同就有效: 1、合同締約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2、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 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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