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為了保障合同簽署后的正常實施,保障合同簽署雙方的權益,防止有人利用合同漏洞進行犯罪,國家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如果合同先履行一方發現合同后履行一方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根據不安抗辯權,先履行一方有權利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1.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2.行使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 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 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 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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