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
什么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民法典中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指賠償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當事人違反前述要求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什么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
法律分析: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承擔損害賠償或者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的范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卻仍然出于惡意,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最終合同不成立,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間接蒙受損失。一般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是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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