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間人若欺騙委托人的,委托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居間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具有的法律責任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合同中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分析:居間人若欺騙委托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間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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