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應該怎么處理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與和解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在破產清算程序下,基于破產清算程序對破產債權的強制消滅效力,在財產分配完畢后,也就隨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人所有未清償的債務已經隨之消滅,未申報債權人此時也不能再主張自己的債權。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又新發現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但因為破產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這樣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又新發現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未申報債權人仍然沒有機會主張自己未申報的權利。因此,在破產清算程序下,未申報的債權權利人已經沒有機會再主張權利得到清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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