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法律分析: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期限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屆到時生效;后者,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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