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我們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而我們常常說的施工索賠是處理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以下分享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1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么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一、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著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后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了解其真義。
(三)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典》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
(四)“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進程
二、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范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的數額與造成損害的數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的.數額比造成損害的數額大。懲罰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因此,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惡意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并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只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2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任意選擇權
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因違約金屬于約定的賠償請求權,其效力優先于法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如(2006)民一提字第9號判決。有的法院則認為當事人就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應擇一主張,如(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90號判決。
而有的法院卻認可二者可一并主張,如(2009)民二終字第91號判決,還有的法院認為可以有限度地支持債權人同時主張,即在守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總額未超出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之和的前提下,對二者一并主張的請求予以支持,如(2018)最高法民終124號判決。
而學界對此也分歧不斷。
有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并不具有自由選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地位,而是違約金的適用具有優先性。因為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且其還有限制責任的功能,如果允許債權人任意選擇,必然會使違約金這一規范目的落空。
另有一種觀點則認為違約金雖源于當事人的約定,但合意與違約金責任畢竟分屬不同的法律制度,各自遵循著自己的邏輯和規則。而且現行法上,并非約定總是優先于法定。比如同一動產上并存著留置權與質權、抵押權的場合,留置權作為法定權利優先于約定的質權和抵押權。故不能據此認定違約金請求權較損害賠償請求權享有優先適用性。
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并行
至于此二者能否一并主張,有觀點認為應區分違約金之屬性來分別討論。若違約金純屬賠償之屬性,應考察其利益指向。債權人僅在二者指向非同一利益的情形下方可同時主張。而若違約金純屬懲罰之屬性,則債權人可以將二者一并主張。
還有觀點認為違約金本身具有履約擔保之功能,或者僅具有懲罰性功能,而損害賠償是彌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故兩者并非互相排斥,無需考察利益指向,債權人可一并主張。
第一種意見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審判實踐中并不具備可操作性。首先,我國關于違約金的屬性界定并未形成共識。有單一屬性說,多重屬性說,損失比較說,合同目的說等之分。其中司法實務界秉持的是多重屬性說結合損失比較說的立場,即承認違約金兼具補償與懲罰雙重功能
認為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部分具有賠償性質,而高于造成損失的部分則被認為具有懲罰性。而第一種意見是建立在承認違約金單一屬性說的基礎上,故二者在邏輯上無法兼容。而第二種意見雖在邏輯上可自圓其說,但違約金僅具備懲罰屬性的觀點還需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形成更進一步的共識。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關系3一、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何不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以下不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3、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范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性質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后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出現違約可能面臨著違約金和損失的賠償問題,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是什么呢?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1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有何區別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合同違約后的一種救濟手段,其區別主要在于發生的時間不同。
1、概念內涵不同。
合同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對方當事人的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合同賠償金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彌補受害人因違法違約行為所遭受損失的金錢。
2、責任前提不同。
承擔合同違約金責任的前提,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和有關強制性法定,二是合同當事人違約行為已實際發生,且有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有關法規對某種合同規定了強制性法定違約金時,才承擔違約金責任。反之,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承擔合同賠償金的責任前提是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法、不履行或不當履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后的懲罰和補償,關鍵是違法因違約且必須已造成損失。顯然,違約金責任前提是約定和法定,不以損失擔負,賠償金責任不是約定和法定,是以違反合同履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為擔責前提。
3、確定時間不同。
違約金是合同訂立時約定或某類合同之法定,且未開始履行合同義務就將約定違約金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
賠償金是合同成立后,在履行中或履行后因履行義務不當給一方造成損失時,事后根據違法違約過錯,造成損失多少依法強制履行合同義務不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與損失相應的貨幣或財物補償。兩者確定責任時間有事前與事后的明顯區別。
4、責任認定不同。
違約金責任是否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有違約行為,有違約行為,則要承擔支付約定或法定違約金的責任,反之不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
賠償金責任承擔,認定的依據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有違法(欺詐,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社會公益,違反法規)或者故意違約不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實際造成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計可預見的損失,且要求主張合同賠償金的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的過錯和所造成的損失,提供不了確鑿證據,賠償金的主張則不予支持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2一、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1、違約金的特點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
2、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同時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其以補償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這就說明在遲延履行而又有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并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這屬于例外的情況。
3、損害賠償金的特點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違約行為;
(2)債權人受有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損害賠償金的性質
損害賠償金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它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
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是法律上所說的合理預見規則。
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那就是以欺詐方式違約的情況下,欺詐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定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并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總的來說,違約金、損害賠償主要都是以補償性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決定了二者原則上不能重疊適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在補償性上,都能使違約相對方得到全面的補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單獨適用,違約相對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護。
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區別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么關系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二者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么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不是。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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