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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能要求賠償違約金嗎,如何提出賠償申請?(行政訴訟怎么提出賠償)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9-30 10:27:53

公安機關違法拘留怎樣要求賠償

1、賠償請求人先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2、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的,會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要是公安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也會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若是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還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若是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公安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賠償訴訟由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

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匯總

  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本文匯總了違約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供您參考。

   一、《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分可得利益損失類型,妥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9、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10、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11、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事審判中規范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

  為正確審理涉及違約金調整合同糾紛案件,進一步規范法官在違約金調整方面的自有裁量權,統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針對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金數額“過高”認定和處理方面遇到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約金調整程序的啟動原則)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經當事人明確請求,法院不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和作出是否調整的裁判。

  二(擔保人提出調整請求的處理與法院釋明)訴訟中違約方未提出調整請求,但擔保人提出明確請求的,法院亦應當進行審查。法院要注意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進行釋明,具體釋明方式可參照《商事法官釋明百問》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三(對當事人調整違約金請求進行審查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明確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在審查中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審慎作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認定,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金責任問題。

  四(當事人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程序階段)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審理中應當注意釋明。

  當事人一審到庭但未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調整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審查,但是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除外。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在二審期間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對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的審查)對于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法院在訴訟中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是否通過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審、調解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

  六(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

  七(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否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認為約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后,也應當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的合理性。

  八(認定違約金“過高”時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要避免簡單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認定方式,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以下引述:(1)合同履行程度;(2)違約方的過錯程度;(3)合同的預期利益;(4)當事人締約地位的強弱;(5)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6)當事人是否已在訴請中對違約金進行減讓;(7)違約金計算的基數;(8)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認為應當考量的其他因素。

  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八、《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違約金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規范法官對違約金的適用,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違約金適用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合同法施行前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違約金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的,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確認無效。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該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其中高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高限執行;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低限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未規定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或者具體數額的,應當承認其效力。

  第二條合同法施行后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約定違約金但未明確計算標準和具體數額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外,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既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繼續履行的,如果符合履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的,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要求違約方既支付違約金又支付定金。

  第五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第六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如果可以計算出實際損失的,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一倍以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如果不能計算出實際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適當減少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合同標的總價款的;

  2、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約定違約金超過兩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

  3、合伙、聯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投資總額30%的。

  4、其他需要減少違約金的情形。

  第九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要求增加或減少的,應當書面提出請求,未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調整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第十條在合同合法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然低于或者高于實際損失的,但當事人未要求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數額,而以合同約定無效作為訴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其決定是否提出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的請求。

  第十一條本指導意見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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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撤銷判決的適用情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立案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理案件,作出宣判。那么行政訴訟撤銷判決的適用情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行政訴訟撤銷判決的適用情形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為相同的行為,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行為的。

      二、行政訴訟受理時間規定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一)一般訴訟時效。      (二)特殊訴訟時效。      三、提起行政訴訟能要求賠償違約金嗎?行政訴訟中一般是不能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此外,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除符合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如下:      (一)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      (二)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      (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賠償義務機關是偵查、檢察或者監獄管理機關的,應當提供上一級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復議機關逾期(超過兩個月)未作復議決定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明材料。      (五)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      (六)其他形式要件與民事訴訟形式要件相同。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政府和普通的公民發生了很多糾紛一般都是先用不是訴訟的方式提前解決,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可以要求機關給自己違約金或者其他方面的賠償,但是如果進入到訴訟階段的話就只能根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來決定當事人是不是勝訴而不是直接要賠償。

國家賠償中人民法院賠償有什么程序

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據介紹,司法解釋在規范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確認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本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并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關于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的規定,規定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同時明確規定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八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第十條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第十六條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第二十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五)決定內容。第二十二條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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