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里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咨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發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應繳未繳的稅款后,確認合伙企業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伙企業財產,將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先合伙企業債權后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后,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伙企業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3、按照約定分配合伙企業財產的原則。在合伙關系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清算完畢,即應按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法律分析:(一)雙重優先原則合伙債務,是指合伙組織于其存續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合伙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伙債務,而是合伙人的個人債務。當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伙財產應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平等地保護了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二)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人的責任,即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1、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伙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在這里,關于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法人能否承擔無限責任對這個問題筆者贊成這種看法,“‘無限責任’概念,是從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來講的,不是以承擔責任的財產價值理解的,毫無疑問,任何民事主體的實際財產總是有限的”④,因而法人是能夠作為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否認法人能承擔無限責任,也將導致對法人的合伙資格的否認。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的效力;(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