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被代理人授權,代簽的居間合同有效,未取得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簽的居間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指的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與第三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新《民法典》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除了名稱發生了變化之外,關于必要費用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之前居間合同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新《民法典》將“要求”變更為“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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