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認購協議書是在簽署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相關文書,同時也是一開始對雙方房屋有關事宜的確認。
簽訂認購書要注意什么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別寫錯: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對于買賣雙方的基本信息不能寫錯,要注意看“出賣人”位置填寫的是不是開發商的公司名全稱。如果開發商委托第三方房產中介公司代為銷售,那么應該在認購書中寫明代理關系。填寫購房者本人相關信息時,要注意“認購人”寫自己的名字,通訊地址填寫身份證上的戶籍地址。
2、房屋的基本情況要寫清:購房者要注意認購書上有沒有寫清楚房屋的基本信息,一般情況下,預售/銷售許可證的證書號碼是開發商提供的。如果簽訂時是空白的,這時就要警惕了,沒有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房子,賣出去也是不合法的,如果開發商到辦理產權變更之日時,還拿不到相關證件,也是沒有辦法辦理房屋產權所有證的。
3、價款與付款方式約定清楚:買賣雙方簽訂的認購書上還會對房價和付款方式進行約定,購房者在填寫時要注意,不能使用“特價、均價”等比較模糊的詞語。付款方式及首付款的支付金額都要寫清楚,不要出現差錯。
4、開發商承諾要寫進認購書:對于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購房者可以把它加在認購書里面,比如說銷售人員或開發商承諾的贈送面積、保留房源等,都要寫進認購書中。包括承諾不兌現,違約如何處理等,都要做出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中,要將承諾寫進認購書,還需與開發商進行交涉。
商品房認購書和買賣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商品房認購書和買賣合同的區別(一)目的不同。商品房認購書是預約合同,即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目的而簽訂的合同,屬于前契約階段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本約合同,是為商品房買賣這一目的確定權利義務的合同。(二)約定的內容不同。認購書中約定的相對簡單,通常只約定房屋的面積、總價、地理位置及將在某一時間和地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內容,買賣雙方一般無法直接憑認購書完成交易,商品房買賣合同則包括了房屋買賣的所有主要條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時間、產權證的辦理、違約責任等,買賣雙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三)簽訂的時間點往往不同。認購書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預售前簽訂,這是開發商為了能盡快回籠資金和穩定客戶的方法;買賣合同的簽訂則是在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或在現房銷售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不在于其的名稱,而在于其的內容,如認購書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則認購書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二、商品房認購書是不是買賣合同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議書,不是購房合同。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后,還需要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問題,一些開發商和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后,因為種種原因,又將認購書項下的房子賣給了第三人。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為此,我國法律特這對這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照約定接受購房者的購房款,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如果開發商違反該合同,應當由此承擔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買房的認購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認購協議有法律效力。在正式簽訂之前,買方一般先與發展商簽訂購房臨時認購書?!墩J購書》雖然是臨時的,但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租賃等合同前,又訂立《意向書》、《預訂書》等的,如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的該《意向書》、《預訂書》等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笨梢姡R時認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隨便簽訂,否則將會嚴重影響自身利益。
簽署購房臨時認購書要注意什么?
要對開發商有個基本了解,做到“一看、二問、三查”。
1、“一看”是看發展商的有關證件及資料,包括、出讓合同書及補充協議、該塊土地的房地產證、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二問”是在看的過程中,可以對自己不甚清楚或有疑問的地方及時向發展商、商的銷售人員進行詢問。
2、還應當多問問同一樓盤的其他業主,包括不同時間購房的業主,以期核對別人所獲得的信息及看法與自己有何不同。在對某些購房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或法律問題不能肯定時,還可向等專業人士咨詢。
3、“三查”是盡可能多地調查了解發展商及該樓盤的相關信息,包括發展商經營業績、資金狀況、商業信譽、以往售樓糾紛情況等。要細審《認購書》條款?!墩J購書》中至少應對雙方達成一致的基本內容尤其是達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認購書》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實際上,只要《認購書》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并生效后,在與正式合同沒有沖突的情況下,他可以做主合同的補充。
開發商與購房簽訂的認購書其實都是臨時的,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并沒有要求必須要簽訂這樣的認購書,因此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話,其實也是可以不用簽訂的。而從相關中的規定來看,簽訂臨時購房認購書的需要在規定下進行操作,這樣才能保證該認購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房屋認購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認購書是平等主體之間為設立買賣商品房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協議,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認購書應為獨立的合同。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存在許多不可預測的環節與風險,如果將認購書直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開發商在掌握優勢信息的情況下,可能附加種種不合理條件,強行要求買方履行此“買賣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則會嚴重損害買方的利益。認購書的效力必須區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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