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有以下幾點:
1、定義不同
(1)公司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①收購兼并;②股權轉讓;③資產剝離;④資產置換等。
(2)破產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公司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2)破產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公司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比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破產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等。
4、成本不同
(1)公司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破產重整,由于屬于訴訟程序的一種,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比如: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入重整之后債務停止計算利息,對于債務龐大的企業而言,重整期間停止計算的財務利息要遠遠大于法律訴訟成本。比如:管理人通過解除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5、對企業經營現狀的影響不同
(1)公司重組,完全屬于自愿,即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
(2)破產重整,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于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只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于普通債權。所以,這樣的權利使管理人在談判中享有主動權,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6、計劃方案的通過條件不同
(1)公司重組方案,完全屬于自愿,必須取得所有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重組方案對不同意的債權人無效。
(2)破產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權益人同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只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種情況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仍可以強行批準重整方案。
7、時間效率不同
(1)資產重組的期限,由個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沒有實質的限制。
(2)破產重整,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否則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由于達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臨破產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當事人均會認真對待,加大談判誠意,減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重組百度百科-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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