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連帶擔保責任的規定
連帶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有只要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這筆債務的,那么保證人就需要依法的承擔,債權人可以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時間就是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擔保責任的法律規定有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那么雙方的權益才會依法的受以保護,而債權人也不會受到利益的損失。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
綜合上面所說的,連帶擔保責任就是屬于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這筆債務時,對于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的責任,但對于此責任需要由保證人與債權人來進行約定,只有確定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限是六個月,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但是約定的期限不能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否則視為沒有約定。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限是多久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限可以自行約定,法定保證期限是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二、如何分清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1.承擔責任方式不同。一般保證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2.保證力度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而—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 3.是否享有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三、連帶責任擔保訴訟時效時效為多久 連帶責任擔保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提醒您,如果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的三年內,依法向法院起訴維權。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對方就可以提出抗辯,很有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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