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費應由誰承擔更合適,如果要是本著公平原則與權益和義務對等原則,應當獲取利益方承擔義務。因此,應當由出租方(獲取收益方)承擔顯得更公平。在實際情況中,操作上卻是由承租方(損益方)來承擔,這顯然有失公平、且沒有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實際上中相應的法律與管理規定,并沒有規定由哪一方承擔,而應當由出租方與承租方協商承擔方式。
法律客觀:《民法典》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中介費的規定 對于這位購買者的疑問,業內人士表示,二手房中介費的具體金額,要看雙方的協商以及房屋有沒有成交,并非一定要按照房屋成交價格的百分比來算。簽合同時,最好寫清楚房屋成交了中介費是多少錢,沒成交中介費該給多少。 而相關律師認為,房產交易沒能完成,但是已經給付了中介費的情況下,中介費能不能退,則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中介 公司 未能促成買賣雙方簽訂 買賣合同 (協議),無權收取中介費,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適當勞務費; 第二種情況是,中介公司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協議),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買賣雙方沒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權收取中介費,但應當酌情調低; 最后一種為,中介公司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協議),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買賣雙方沒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無權收取中介費。”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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