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能夠發生物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但是合同本身是一種債權,只要雙方滿足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合同就會生效,但是不會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要想獲得物權處分物的所有權,不動產必須到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動產必須完成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如下:
1、如果處分的是不動產或者動產,受讓人是善意取得的,該合同有效;
2、如果有權處分人追認或者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該合同也有效;
3、不予追認的,則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一、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處分的 合同 要經過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有效,即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 無權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無權處分合同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處分權與所有權一般是一致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破產人對破產財團的全部財產,雖有所有權但無處分權;共有人雖享有所有權,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而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是 共同共有 財產,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單獨以共有人之一的名義為處分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例外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或共有人之間的協議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不是無權處分。
2.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就構成無權代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依此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只有在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才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且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因此,無權處分合同也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在合同成立后,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的,相對人可以依該合同取得所處分的財產;否則,相對人不能取得所處分的財產。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財產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基于狹義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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