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和解。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平等自愿、互諒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當事人雙方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若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也調解不了,則可以達成仲裁協議。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一、代位權訴訟的含義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應滿足的條件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
(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的權利限制
1、債權人之訴訟請求額應受限制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另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這是代位權訴訟在訴訟請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債務糾紛案件的地方之一。對于這一問題,《合同法解釋》第21條也明確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解權、請求調解權之限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雙方都享有和解權或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這是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使然。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言之,和解或者調解往往是在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甚至于巨大讓步的基礎上進行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的達成常常是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所產生的妥協結果,因而行使和解權或請求調解權的人原則上應當是對實體權利享有處分權的主體。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等于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綜上所述,就是代位權訴訟立案需要的相關條件,在行使代位權訴訟權利時,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法定,必須滿足所有條件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
1、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應具有合法性;
2、債務人對他人享有到期債權,但其怠于行使其權利,致使債權人產生損害;
3、債務人對他人所享有的債權已經屬于到期狀態;
4、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不是債務人人身專屬性權利。這里的專屬性權利是指那些根據撫養、贍養、繼承等身份關系而發生的給付請求權,還有退休金、養老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費用的請求權利。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又一構成要件。只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才能代債務人而行使,否則就會侵害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也應該清楚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是什么了吧,在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涉及到了四個方面的條件,各位可以通過上文進行具體了解。而如果債權人要想行使自己的撤銷權,那么也是要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訴訟代理是指,在代位權糾紛中,債務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債務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的代理人來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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