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行為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為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后可以追償債務人。因此,反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的種類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和求償保證三種。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反擔保從本質上說也是擔保,擔保具有從屬性,所以反擔保也具有從屬性。反擔保的從屬性是指反擔保依附于本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存在,本擔保是反擔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成立。,反擔保的從屬性具體體現在:,(一)本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當然無效。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反擔保合同中約定,反擔保合同不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二)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當擔保合同的效力因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獨立于主合同時,或擔保合同中約定有見索即付或者見單即付條款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三)因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時,反擔保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根據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和過錯對因無效擔保已經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人 是指為 債務人 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 擔保人 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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