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成立公司的合伙協議有效。即使沒有合伙協議,只要雙方存在合伙的事實,即可認為其存在合伙關系。當合伙關系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有書面協議則按書面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同時合伙人出資數額不等,可以按出資額多的合伙人意見處理,但同時也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法律分析:協議如無違反法律條款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進行工商登記不影響合作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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