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條 【擔保活動基本原則】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第五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二章 保證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第六條 【保證的定義】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七條 【保證人的資格和范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第十條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第十一條 【強令提供擔保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第十二條 【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的訂立】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第十四條 【一時保證與最高額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反擔保不適用于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反擔保與擔保有什么區別
民法典 反擔保 與擔保的區別有:
1.對象不同。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2.擔保與反擔保方式不同。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二、反擔保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反擔保的注意事項有:
1.反擔保函中的金額,幣別應與銀行對外出具保函的金額、幣別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匯率風險。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門單獨出具的反擔保。
3.反擔保的有效期應略長于銀行對外開出保函的最終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銀行保函規定的。
4.有效期末提出索賠而銀行來不及要求反擔保人進行補償的情況發生。同時,反擔保人應申明,若銀行對外墊付的款項沒有得到補償前,反擔保繼續有效。
三、反擔保所需的條件
反擔保所需的條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 擔保物權 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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