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人。即向擔保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人。當擔保銀行接受申請并開立保函后,申請人即為被保證人。其義務是當國外受益人投保函規定索償時,保證付款。擔保銀行。即開立保函的銀行。當申請人 (被保證人) 不能履約時,由擔保銀行代為履行或賠償受益人損失。
受益人。即有權按保函規定向擔保銀行索償的人。受益人向申請人 (被保證人) 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具備保函規定的索償條件時,有權向擔保銀行索償。
通知行。一般為銀行。其責任是,核對擔保行的印鑒,密押是否正確無誤,并及時通知受益人。如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通知受益人時,應立即以最快速度通知擔保行,以便其采取措施。通知行對保函內容的正確與否不負任何責任,對保函在郵遞過程中的延誤,遺失均不負責。
指示行。即提供反擔保函,要求另一家銀行據以轉開保函的銀行。其責任是,提供完整、準確的保函內容; 當保函的付款條件具備時,保證付款。轉開行。即按指示行的要求,憑指示行的反擔保函向受益人開出保函的銀行。轉開行的義務是,按照反擔保函的條款,準確,及時地向受益人開出擔保函。保函一經開出,轉開行即為擔保行,須履行擔保行的一切義務。
保兌行,即對保函或反擔保函加以保兌的銀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轉開保函時,有時由于指示行是外匯緊缺國家的銀行或其他原因。轉開行為了保證其在索償時的收匯安全,要求指示行提供的反擔保函必須經保函貨幣結算地國家的大銀行加以保兌 (如保函貨幣為美元,則要求美國的一家大銀行加以保兌)。保函或反擔保前一經保兌,保兌行便對受益人或轉開行負有確定的付款責任,即在保函或反擔保規定的付款條件具備時,按時付款。
償付行。即受指示行委托,對轉開行的索償進行償討的銀行。轉開行為了確保索償時能迅速、安全收匯,可以要求指示行事先確定一家在保函貨幣結算地國家的銀行作為償討銀行,并授權其可憑受益人的索償付款。償付行的責任就是在指示行的授權限額及各項規定之內及時付款,對受益人的索償是否合理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前款所稱的單據,是指獨立保函載明的受益人應提交的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獨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請人的申請而開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機構的指示而開立。開立人依指示開立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開立用以保障追償權的獨立保函。
我們都知道履約保函(performancesecurity),是一種對履行約定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同時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合同履行方面常見的擔保形式之一。一、履約保函的使用范圍是什么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二、履約保函的優點有哪些1、對承包方或供貨方:減少由于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化配置;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2、對業主或買方: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三、履約保函相關法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的投標人在簽訂合同后,即成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須向發包人提供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15%,以確保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履約。否則,由銀行負責賠償一定金額,最高不超過履約保函的總金額。因為履約保函以銀行的名義開出的,承諾以銀行的名義提供10%-15%的資金擔保,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賣方有保函中約定的違約情況出現,買方可直接從銀行拿走這些錢。所以,實踐中銀行對于履約保函的申請都采取極嚴格的審查和核實措施,審查你公司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以上就是履約保函的使用范圍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反擔保(fǎn dān bǎo)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人
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法,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反擔保則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在審判實踐中,反擔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擔保人在代償債務后,因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而無法追償,遭受損失無法彌補,所以擔保人在對債務人進行擔保時,正確地使用反擔保,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不擔風險,不受損失。
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談一下“擔保”與“反擔保”,以利于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更好地正確運用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擔保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通俗來講就是債權人為了能夠保證按時收回或實現自己的債權而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錢和物作保的方式。
擔保并不是債務人一方就能決定的,而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滿足債權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活動。擔保具有從屬性,它依附于主債務的存在,隨著主債務無效與消滅而無效與消滅。
擔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會利益,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與違約金等六種方式。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絕對禁止以人身作為標的物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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