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嗎
法律主觀: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法,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反擔保則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在審判實踐中,反擔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擔保人在代償債務后,因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而無法追償,遭受損失無法彌補,所以擔保人在對債務人進行擔保時,正確地使用反擔保,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不擔風險,不受損失。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談一下“擔保”與“反擔保”,以利于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更好地正確運用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擔保人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公民、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反擔保人的清償責任是連帶。反擔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證人對被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所以,反擔保的責任是反擔保人在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向被保證人追償時,依法承擔反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確定的彌補保證人損失的責任。,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什么是反擔保舉例說明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反擔保一般是指,債務人或其他人對擔保人作出擔保或保證,擔保人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后,如果有所損失,那么債務人或其他人就要對擔保人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反擔保成立要求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并且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擔保要采取書面的形式,如果依法是需要登記或移交占有的,就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受益人徑向貴行索賠時,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反擔保人索償,而無須先向擔保申請人追償。本反擔保人保證在收到貴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七個工作日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以對外擔保函規定幣種或等值人民幣清償貴行保函項下的一切經濟責任,包括本金、利息、費用和相關經濟損失。
拓展資料:反擔保是指為保證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在未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又稱求償擔保、還款協議或反擔保證書。貸款反擔保方式如下:企業擔保反擔保;存單質押反擔保;存貨和倉單質押反擔保;股權質押反擔保;專利質押反擔保;車輛質押反擔保;股票質押和證券賬戶監管反擔保。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人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反擔保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反擔保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由于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反擔保合同也不能脫離于擔保合同而單獨存在。如果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
2、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后,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擔保,才能稱之為反擔保。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擔保既可以是保證擔保,也可以是抵押擔保或者質押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三種擔保形式才能同時產生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反擔保只能存在于保證、抵押和質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反擔保行為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法律形式一般為書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單純訂立書面合同還不能使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設立,當事人還需到【【法律依據】】規定的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或動產交付手續后,抵押權和質押權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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