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后保證是否還有效
法律分析:債務轉讓后保證是有效的。債務人轉讓債務時,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擔保合同繼續具有法律效力。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并且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明確指出,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該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的有效要件的認定是:
1、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出自真實意思表示;
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是怎么規定的?
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的規定是: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應當承擔約定的連帶債務義務,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雙方協商認定的有關合同和條款的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是怎么規定的? 新的《民法典》擔保內容的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二、《民法典》中擔保權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對于擔保的相關情況,在法律上是比較常見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雙方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協商建立擔保合同,如果涉及到擔保的矛盾和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處理的。
債務人不知情的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擔保人不知情擔保無效。法律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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