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返還定金和違約金能否同時使用
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但是,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民法典》規定定金和違約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只能選擇適用。因為同時適用違約金與定金罰則,那么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違約所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的違約責任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不可以同時適用,只能擇一適用。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違約方處罰的原則是,對守約方止損,對違約方懲罰,不能在對違約方懲罰的同時,讓守約方因此獲利,所以,在合同條款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守約方不可以同時主張,只能擇一適用。
一般來說,如果適用定金罰款,交付定金一方違約的,定金無法退還,收受定金一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若適用違約金進行懲罰,則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主張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違約金支付后仍然無法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違約方支付其實際損失。
定金是指當事人那些方面?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其違約行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一般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兩者均屬于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定金與違約金是可以同時存在于同一份合同之中的;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約,非違約方只可以請求一種賠償方式來彌補自身損失。
綜上所述雙倍返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使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違約金與定金的適用關系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預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應向對方作出的補償性給付,二者均以金錢為主要給付方式,皆對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約方僅能夠選擇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守約方的利益,《民法典》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定金與賠償損失之間關系的規定,在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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