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靈、坑害 消費者利益 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 合同當事人 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買賣中介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約定買受人未能成功 簽訂買賣合同 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總款的2%的違約金等形式。這樣的條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買受人一方的責任、排除買受人一方的主要權利的條款。因此,該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6、 造成人身損害 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約定關于造成人身損害無需承擔責任等的免責條款,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避免在某些場合下因為談判議價能力的巨大差異,導致弱勢一方接受此類條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約定因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而 遭受人身損害 ,旅行社無需 承擔賠償責任 的條款就屬于此類無效的格式條款。 7、《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的無效格式條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 消費者權利 、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如商家規定的“發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負責”、“本商品離柜后概不負責”、“錢款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等情況,也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無效 。 如果格式條款中約定,當事人雙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方無需賠償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大,不能縱容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以此為內容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此條旨在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中利益受損的一方。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 二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
在下列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合理地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等。
資料擴展: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于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復協商基礎上形成的。
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
由于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于要約人的地位。
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重復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