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款分配原則和順序是什么
多個申請執行人分配財產一般按照平等及法定優先原則分配。首先是平等主義原則,其中一債權人起訴,勝訴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若要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應取得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指的是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等。如果其他的債權人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那么已起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而獲得參與分配的權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那么必須在其案件審理結束后才能進行分配。其次,還存在法定優先原則,這是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同性質的債權還存在受償順序優先的問題,例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依法優先受償,其余債權人依其債權額占總債權額的比例受償。其中,若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為多人時,還應該按法律規定的順序確定他們之間優先受償的順序。舉個栗子,在建筑工程糾紛案件中,設立抵押權并已登記的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債權而受償,而工程承包人對于債務人拖欠工程價款而享有的債權,該債權又優先于抵押權人而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三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分配被執行人財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之規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雖然不同,但執行的目的都是,相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對被執行人都享有給付金錢權或物權。在給付權的問題上,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的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自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2)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4)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嗎,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參與分配沒有時間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97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零六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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