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同的銀行貸款清償方式如下:
1、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的,應該有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認是銀行貸款合同的相對人,理應承擔清償貸款的責任;
2、銀行貸款給名義借款人時,是明知實際借款人存在,應該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名義借款人免責的情形主要表現為:
1、借款合同的無效,比如名義借款人或者對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不被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名義借款人對其合同免責,由實際借款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
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法律規定如下:
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的,除貸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實際借款人的以外,由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名義借款人在還清債務后,可以根據其和實際借款人的約定,向實際借款人追責。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般來說,負責清償債務的主體是借款人,且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往往是同一的。但實踐中不乏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相分離的情形,這時,判斷誰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為法官審理此類民事案件突破口。
在經濟社會,奉行的基本原則是“誰欠的債誰來還”,審查的基本原則為審查借款人的名義。通常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以誰的名義借款,就由誰來償還。但原則之外總有例外,在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相分離的情形下,我們需綜合全案證據結合實際情況來判定真正的借款人。
借貸一方辯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的可以搜集相關證據進行證明。起訴流程是:
1、原告搜集債權債務證據撰寫起訴狀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綜上所述,在訂立借款合同或者在欠條上簽名時一定要注意在借款人一欄落款的是否是實際借款人,盡量使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保持一致,這樣才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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